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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枣庄日报 添加日期:2010年05月12日

滕州、薛城、市中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 峄城、台儿庄、山亭为600元

    晨刊讯 (记者 焦兴田)山东省枣庄市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日前,就“最低工资标准的涵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什么,又不包含什么”等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

    据接受采访的负责人介绍,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我市的第八 次调整,这次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和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0以及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与6.5元的调整,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决定的,我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认真执行。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涵义和适 用,该位负责人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同时这位负责人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 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加班加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编辑:中国石榴频道 汪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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