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可兑现
5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增加85元。各州市将于2月10日前兑现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及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普遍调整标准
退休人员调整标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发基本养老金20元。
特殊调整标准
以下退休人员在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基础上,再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调整条件和标准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增加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增加基本养老金。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艰苦边远地区调整标准
在按普遍标准和特殊标准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单位驻地在云南省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5元。(完)(记者 朱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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