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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不休年假不能获得三倍工资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添加日期:2008年09月29日

    中新山东网枣庄9月29日电 据新华网四川频道报道:职工因为本人原因拒绝单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9月18日签署了该部组建以来的1号部令,这个共19条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三倍报酬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实施办法还给出了计算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明确办法,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而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该办法的效力范围并不仅限于企业职工,该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亦需依照该办法执行。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

 

 

【编辑:中国石榴频道 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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