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榴频道-中国园艺学会石榴分会主办  站内搜索:

| 国际新闻 | 国内新闻 |山东要闻| 百姓话题 | 社会大观 | 科教文卫 | 休闲旅游 | 中新财经 | 中新体育 | 中新娱乐 | 中新图片 | 中新健康 | 中新教育 | 中新房产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焦点新闻| 冠世榴园 | 旅游新闻| 石榴产业 | 石榴种植 | 石榴保健 | 园林绿化| 专题报道|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石榴之乡 | 中新论坛 |中新枣庄
当前位置:中国石榴频道 全国石榴产区新闻网站 >> 石榴产区 >> 山东 >> 浏览文章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今起实施 消费者可索赔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1年10月01日

  中新网济南10月1日电(胡洪林)《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1日正式实施,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据悉,这使山东成为国内第一个推行农产品产销“实名制”的省份。

  记者当日从山东省农业和畜牧业管理部门了解到,该条例于今年5月27日获山东省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该条例,农产品产销必须实行“实名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这些记录被要求至少保存2年。

  条例要求,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应召回其产品。

  记者获悉,从今天起,境内农产品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其开办单位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责任的,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与此同时,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据悉,山东所指的农产品是指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完)



人支持

Tags: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新闻热线: 13969485159 
[ 版权所有:中国园艺学会石榴分会][鲁ICP备05020038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