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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媒体相关领导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添加日期:2008年06月30日

<p>&nbsp;&nbsp;&nbsp; 新华网山东频道6月30日电(王志、李小齐)为营造举办奥运会的良好“视听空间”,山东省委宣传部、工商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加强新闻媒体单位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网上涉性用品等广告的管理力度,对管控不力的将直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p> <p>&nbsp;&nbsp;&nbsp;&nbsp; 近年来,山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有效遏制了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个别新闻单位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品等类别广告,违法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单位的社会公信力。 </p> <p>&nbsp;&nbsp;&nbsp;&nbsp; 为净化广告发布内容,山东省要求,新闻媒体单位在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时,必须严格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严格按照批准样件发布,并标明批准文号。同时,加强对包版(时段)广告的管理,新闻媒体不得放弃对广告的审查管理,对多次代理违法广告的包版(时段)代理公司,要采取措施督促其整改。 </p> <p>&nbsp;&nbsp;&nbsp;&nbsp; 为严格责任追究,山东省明确,对不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审查员和广告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对执法机关已经明示的违法广告,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广告重复发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有关人员相关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 <p>&nbsp;&nbsp;&nbsp;&nbsp;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或未实施广告终审而导致发布广告出现重大问题的;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且不能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全省范围内连续三次检查广告违法率最高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p> <p>&nbsp;&nbsp;&nbsp;&nbsp; 山东还规定,各级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对新闻媒体单位及其所属人员进行创先、评优、考核、表彰时,要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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