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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将出台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重点查处13种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添加日期:2008年07月16日

<p>&nbsp;&nbsp;&nbsp;&nbsp;《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即将出台,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扩大 <p>&nbsp;&nbsp;&nbsp;&nbsp;今后,我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维护。记者昨天获悉,《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即将出台。该《办法》的出台将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打 <!--ADV_CONTENT-->击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nbsp; <p>&nbsp;&nbsp;&nbsp;&nbsp;《办法》规定,今后劳动保障部门将重点查处以下13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p>&nbsp;&nbsp;&nbsp;&nbsp;即将出台的《办法》扩大了劳动保障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将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三类机构也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p>&nbsp;&nbsp;&nbsp;&nbsp;《办法》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韩裕光 袁虹莉 夏丽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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